根据相关规定,每位农民家庭仅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如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房发生倒塌或损毁现象,则屋主有权在原地申请重新修建房屋;
然而,若在其他地方另行兴建新居,原先的宅基地所有权将由农村集体收回。
特别强调的是,农村居民在建造住宅时,必须严格遵守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并且尽可能地优先选择使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闲置土地资源。
对于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的情况,村民需首先向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申请,其中包括原地翻修的情况,需要提交以下四项材料:
1. 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 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 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4. 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