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中,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到无法修复的程度;
其次,需要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有效的;
再次,必须有一方主动提出离婚的请求;
最后,如果经过了调解程序但仍然未能达成和解,那么也可以视为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解除婚姻关系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登记条件:
首先,双方必须曾经进行过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必须已经签订了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
再次,必须由双方共同向相关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
最后,在申请离婚登记后,还需要经过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才能正式办理离婚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