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再度缔结婚姻之际,倘若抚养费用过于高昂,那么当事人完全有权申请予以调低。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增加抚养费用的现象相对普遍,然而也不能忽视存在减少甚至豁免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的可能,而提出此类变更诉求的法定主体便是抚养费支付方。
在抚养孩子的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并且其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的情况下,原本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所需要支付的抚养费用便可相应地减少或者被豁免。
然而,若继父母不愿意再承担或者已经无力承担这笔费用,那么抚养孩子的亲生父亲或母亲仍需按照原先约定的金额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此外,当抚养孩子的一方由于出现新的状况导致实际经济困难,以至于无法继续支付抚养费用时,他们同样有权提出减少或豁免抚养费用的申请。
然而,这种减免抚养费用的做法并非无限制的,一旦相关状况得到改善,抚养孩子的一方重新具备了支付能力,就应当立即恢复支付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