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地面的所有权皆为集体所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所享有的权益仅限于使用权限。
邻近房产的土地部分主要为承包地以及自留地,有权收取租金收益。
然而,需注意农村宅基地的本质属性乃是集体所有制土地,此类土地上建造的住宅在面临拆迁时,其赔偿标准与城镇国有土地上的自有住房有所区别,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户籍因素。
值得强调的是,由于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故当前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赔偿方式也与城巿国有土地上的自有住房有着明显的差异,这无疑在后续的安置措施及家庭内部权益分配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举例来说,在国有土地上的住房拆迁过程中,房屋价格普遍采用市场评估法,并将房产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整合考量,最终确定一个总体的单价。
然而,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房而言,其拆迁赔偿方式则需要对房屋和土地权利进行细致划分,其中房屋部分依据经过评估的建筑安装重置价值进行补偿,而土地部分则按照土地使用权基准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正是因为在价格认定上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才使得两种类型的住房在能够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项上产生了显著的差距。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