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设定为:
在城市范围内,土地归国家所有;
而在城市郊区以及广大农村地区,土地则由集体组织持有。
在此情况下,住宅房主仅仅持有并受用土地的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这就意味着房产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相互独立且分离的单元。
值得深入探讨的是,土地使用与占据之间有着紧密联系,可以说占有是实施土地使用和获取收益的先决条件,也是拥有对土地实质性管控权利的重要体现,该项权利正是行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石所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