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程序之相关事宜如下:
1、首先是申请与受理环节。
依照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之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均可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交公证申请。
若申请涉及到房地产方面的公证事务,则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而对于涉及房地产的委托、声明、赠与以及遗嘱等公证事项,则可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2、其次是审查阶段。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公证机构需按照各类公证事项的具体办证规则,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1)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申请公证的资格及相应权利;
(2)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内容是否完整且含义是否明确,同时还需要核实签名和印鉴是否完备无缺;
(3)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并具有充分性;
(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3、最后是出具公证书环节。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经过全面审查后,若公证机构认定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且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那么便应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