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期内,如出现所有权变更,出租人有责任在出售前向承租人发出合理的告知。
倘若承租人有意愿购买该房屋,则可享优先购买权。
至于承租人无购买意向时,则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继续执行。
依照我国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同时,第七百二十六条也明确指出,出租人在出售租赁房屋前,应在合理期限内向承租人发出通知,承租人有权以相同价格优先购买;
但若房屋按份共有人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售予近亲属的情况除外。
出租人在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天内未作出明确购买意愿的表示,则视为其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