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所应承担之责任:
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管理和日常运营活动,亦不能在外界代表该企业组织,他们仅能按照相关的合伙协议中所规定的比例来分享企业的盈利收益,同时,他们也只能以其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作为上限,对企业所产生的债务进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这与普通合伙人所必须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主要负责提供必要的投资资源,而非以个人劳动力或者信誉作为出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