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形式上,允许采用提供劳务这种方式进行投资。
所谓合伙人出资,即是指各合伙人为了满足合伙企业的运营需求,向合伙企业注入的资本金,这是合伙企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石。
在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中,他们既可选择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各类财产权利作为出资,亦可选择以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出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人若决定以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出资,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实施。
对于以提供劳务方式出资的合伙人,其价值评估方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并确定。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