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企业破产所带来的欠税偿还问题,在企业面临无力偿还债务、缴纳应纳税款等困境,乃至公司无法维持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即使企业宣布予以解散,其背负的税务责任却仍旧无法消除。
在此背景之下,企业仍然需要继续承担欠税的法律义务,并对欠税税款进行追缴。
与此同时,相较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而言,欠税款项具有优先偿还的权利。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