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乃指当事人得以对相关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有效期限,逾期此期限,即视为当事人丧失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之权能。
行政诉讼时效的设立,不仅有助于维护行政管理活动的高效性,亦可适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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