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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哪些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5-24 16:55:04 已帮助299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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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哪些
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由各级人民法院依职权依法确定。
具体而言,公民或法人在主张行政拘留、暂扣、吊销许可证及执照等行政处罚存在不当之处时,此类纠纷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
同时,对于涉及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行政争议,也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则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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