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由各级人民法院依职权依法确定。
具体而言,公民或法人在主张行政拘留、暂扣、吊销许可证及执照等行政处罚存在不当之处时,此类纠纷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
同时,对于涉及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行政争议,也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则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