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法定情形之一者,可豁免其刑事责任且不受刑事处罚:
首先,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微小且不显著,故不被视为构成犯罪;
其次,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已经届满;
再者,经由特赦令予以免于刑事惩罚;
第四,属于仅告知受害人或原告人才需处理的犯罪案件,如未曾通知或原告撤诉;
此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
最后,根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