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设定为六个月,然而,法律对某些特殊情况另作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以不动产为标的提起的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未予起诉的,以及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五年仍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