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的明确条款,当申请撤销行政复议的当事人,能在作出相应解释说明后,有权对已提出的申诉请求进行撤回;
而若该当事人在撤回申请时未充分说明缘由,那么撤回行为即视为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
其次,如果申请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非出于真实意愿,则可针对此事项再次向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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