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区域范围内所涵盖的公共财产范畴,以下内容可被理解为法定条款:
首先是道路,在建筑物区域内部的所有道路皆归属于业主共有,然而如若其属于城镇公共道路范畴则不在此列;
其次是绿化带,同样在建筑物区域内部的所有绿化带也应视为业主共有财产,但如果这些绿化带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已明确表示为私人所有,那么就不在这个范围之内了;
最后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这些都应当被视为业主共有的财产。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