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这种现象,指的是卖方在同一时间或者前后相继地通过两个销售合同,把同一处房产出售给了两位不同的买家。
两位买家都在毫不知情的前提下与卖家签署了相关协议。
面对这样的情况,卖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同时也需要了解对他们行为的法律评价和处理方法。
具体来说,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以登记为依据。
如果在这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由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我们可以认定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那一方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2)以鉴定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
如果这两份合同都还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并且标的房产也尚未交付,那么我们就应该根据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来判断合同成立的有效性,排在前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3)在第一个买家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卖家再次将房产出售给第二个人的情况下,卖家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但他之前签订的销售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买家可以凭借这份合同向卖家提出违约赔偿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