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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不是是单务合同

买卖合同是不是是单务合同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5-07 12:50:18 已帮助24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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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不是是单务合同
买卖合同并非一种典型的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即是相对于"双务合同"而言的概念。
它特指其中一方仅拥有权利,却无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另一方则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义务,但却没有实质性的权益。
换言之,单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并不具备相互关联性。
赠与合同这一特殊情形,赠与人仅需承担向受赠人交付赠品的义务,自身并无法享受任何形式的权益;
而受赠人则仅仅拥有接收赠予者所交付赠品的权利,却无需承担任何相应的义务。
同样的情况还适用于无偿借贷合同以及无偿保管合同等。
值得注意的是,单务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有所区别,前者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达成的协议,后者则是由单方面的意愿所驱动的行为。
关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标准,主要在于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具体来说,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类型;
而双务合同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类型。
这种分类方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否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其次,在风险负担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在双务合同中,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应当予以免除,同时其所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随之消失。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再负有合同义务,因此也就无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然而在单务合同中,并不存在双务合同中所涉及到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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