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有关法律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违约责任中,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的补救措施,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同时或者替代使用。
而在具体考量和处理这个问题时,需针对不同情形加以区分:
首先,当合同双方并无明确的违约金约定时,当事人只能基于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求。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违约金的缺失,也就不存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行或互替的可能。
其次,若合同双方已就违约金作出约定,但该金额明显低于实际损失,那么当事人有权要求调整违约金数额,以弥补其实际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存在违约金,但当事人仍有权利额外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且赔偿总额不得超出实际损失。
最后,若合同双方已经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但实际损失仍然大于违约金,此时,当事人虽然可以主张违约金,但却无法再同时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