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征地行为的过程中,如果所有权人未能签署相关文件,那么政府是否有权推行强制征用呢?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况。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只要征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处于合法的征地范围之内,政府则有权继续推进该进程。
这是因为征地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其主体是市县政府,他们代表着国家行使权力。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满足其他公共利益的需求,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主导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开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提供如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为政府城建部门)在充分了解和评估项目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所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回收的过程。
在整个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中,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