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以及复议机构作出决策的总时长通常被划定为60个工作日。
在此期限内,复议机构有义务制定出相关的复议决议;
倘若因案情复杂且无法在既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议工作,则必须经过该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方可将此期限延长至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然后再行作出最终的复议决定。
同时,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也同样被限定在60个工作日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