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我们所主张的是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设定行政许可时就必须明确提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法定准入门槛、严谨的流程以及合理的期限等具体要求。
行政许可的设定部门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全面、客观且深入的评估。
对于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如果经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后发现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那么设定该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就应该得到及时的修订或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