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您寻求银行协助进行分期付款事宜,切勿轻信其催收代理机构的言辞。
即便催收机构采取法律行动,诉讼之主体仍当为具备合法债权资格的银行而非催收公司。
此时此刻,建议立即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咨询相关情况。
银行方面绝无意以状告之事令您陷入囹圄,相反,由于判决后无法收回款项,使它们更加倾向于达成和解协议。
在此过程中,务必要表明自身还款意愿,切勿回应不愿付款或拉黑等消极行为。
只要保证电话畅通及表现出积极支持的态度,银行方面便难有启动起诉程序之借口,仅在确认无望收取欠款时方才可能诉诸法律手段。《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