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本質应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如發現用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且超過規定的批註限額或期限進行透支活動,並在經銀行兩次催收到計算機時間後三個月繼續未履行返還義務的情況,應當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所規定的“惡意透支”定罪追責。
在此基礎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則應該被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確知道自己沒有足夠的還款能力卻仍然大量透支,最終無法償還;
(二)毫無節制地浪費透支的資金,最終無法償還;
(三)透支後逃離原居住地,更改聯系方式,逃避銀行的催收;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瞞財產,逃避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