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其他普通的合同类型一样,动产质押合同亦需具备一些基本的实体生效条件方可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
这些基本的实体条件主要包括:
首先,当事人应当具备特定的行为能力及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得到合法合规的认证。
其次,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自愿。
此外,质押合同的条款及内容亦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不能违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以及法律所明确禁止的事项。
然而,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还需要满足一项特殊的条件,那就是质物的实际交付。
相较之下,抵押合同通常需要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但对于企业之外的动产抵押而言,若无需进行登记,则该抵押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便可立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