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多数情况下,具有不确定性的债权往往难以被成功地进行转让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的转让必须遵守真实性与合法性为基本原则,且存在如下几种情况的债权是不得进行转让的:
首先是由于其属性本身所决定,实际上属于不可转让债权的范畴;
其次是在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明确约定,禁止对该类债权进行转让的情况;
最后则是依照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此类债权不得进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