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若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金额超出法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同时在接受发卡银行的连续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了3个月仍然未作出任何还款行为,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均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进行大额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