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协议应包含起码的核心条款,且务必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规定之如下条件方能生效实施:
首先,协议签署之人必须具备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执行相关义务;
其次,各方在签订协议时,意思表达均需真实反映其内心意愿;
最后,所有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或是行政法规中关于强制性的规范要求,也不能与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相冲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房屋租赁协议被定义为出租人将租赁资产转让给承租人使用并从中获取收益,而承租人则需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租金的合同。
同样根据第七百零四条规定,合同内容通常需要涵盖租赁资产的具体名称、数量、使用目的及期限、租金的数额以及付款方式和时间、租赁财产的维护保养等众多细则条款。《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