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协议一年期到期前即行中止事宜,需依据实际发生的事件进行详加检查和分析后,再作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若租约提前因某一方之失信行为而终止,则该方需负起违约责任;
2.倘若在合同到期前,当事人得以协商一致,决定提前结束合同关系,且双方均无需为此类情况负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3.如遇法定情形要求解除协议,可据此解除并免除应承担之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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