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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是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

拆迁律师明确表示,在没有签署书面形式房屋租赁合同时,只要存在充分的证据证实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租凭关系,并且双方都已经承担并完成了与租凭有关的一系列责任和义务,那么这一租赁关系就是合法并具有约束力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七百零三条规定,所谓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出租方(屋主)将所拥有或持有的租赁物品交付给承租方以供其使用和获取收益,而作为交换,承租方则需要向出租方支付相应的租金。
此外,根据第七百零四条的规定细化了租赁合同的一般性内容,如租赁物的具体名称、数量、主要用途、租期的长度、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以及租赁物的保养维修事宜等等。
最后,依据第七百零七条的规定,当租约期限超过六个月时,就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如果没有进行书面确认的话,那么就无法明确租期的具体时间,一般会被认定为不定期租约。《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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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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