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租赁房屋出现漏水问题,诉讼对象应为房屋业主,而由于租户自身原因导致的漏水行为,则应由该租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业主擅自修改了房屋主体结构或者管路设施已经严重老化、配件松动但却未能进行及时更换等因素引发的漏水事件,业主将需要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业主拒绝履行维修义务,从而使租户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那么租户有权自行进行修复工作,相关修复费用可以由业主全额承担或者从租金中予以扣除;
反之,如果租户明知存在漏水隐患却故意不予修复,那么其也需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最后,对于因租户疏忽大意忘记关闭水管所引起的漏水事故,租户同样需要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