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确规定,如果贵方作为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补偿方案存在任何疑虑或异议,均可选择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例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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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应立即发布公告,其中必须包含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重要信息。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还需积极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广大被征收人能够充分了解并理解相关政策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当房屋被依法征收时,其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亦会同步收回。
此外,第十四条进一步强调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即若贵方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