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的确权,它意味着对该特定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正在被正式确立并得到认可。
这些依据法律途径合法取得的土地权益,将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
因此,在完成土地确权之后,任何未经授权的调整或者收回土地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然而,在面临诸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土地毁灭的情况时,土地权利持有者有权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获得其它形式的土地权益补偿。
倘若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且在法律框架所允许的条件下,各级权利也可采取相互交换、转让等方式进行调整和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