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乃债券担保形式之一,意谓合同当事人在契约定下,为确保其契约依约履行,由一方当事人为使契约得以坚固,预缴予相对人特定数额的资金以为保障。
倘购房者已支付定金但不愿购入相关房产,可考虑以以下途径进行处理:
1.若非因缔约各方的责任所致,导致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法签订成型,则购房者有权请求返还其已付定金;
2.如发现开发商不具备合法的商品房销售资质,定金亦可予以追回。《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