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通勤期间因被车辆车门意外夹住导致的伤害并不构成
工伤。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仅当
上下班过程中遭遇除
当事人自身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或是发生在城市轨道交通、客轮运输、铁路运行中的
意外事故所产生的伤害时,方可视为工伤情况。
然而很明显,因车辆车门夹住造成的伤害并非交通事故或以上所述的任何形式的交通事件,因此并未达到认定工伤的法律条件,故不能视作
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