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遭受
工伤事件时,其费用可能由
当事人自行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开支:
首先是超出了国家规定的
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所产生的费用;
其次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擅自转诊转院治疗、紧急(或抢救)处理后未能及时回到统筹地区协议
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的费用;
同时还包括未经批准进行的工伤康复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最后一部分则是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接受工伤治疗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