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明确指出,合同无需全体使用书面形式确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当相关当事人对于某项交易达成协议时,他们可以选择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来签订合同。
然而,若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明确提出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那么便需要严格遵循这一规定进行签署。
同样,如两位当事方在协商过程中确定采用书面形式,亦须遵照约定执行。
“书面形式”一词主要用于描述那些可以运用有形媒介来表达、呈现合同所记载的各项内容的现实手段,例如合同书、信函以及数据电文(其中包括了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