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阴阳合同",即合同双方对于同样的事件订立两份或者多份内容相互独立但又互有联系的合同书。
其中,一份合同用于内部管理,另一份则面向社会公众。
然而,面向外界的那一份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图表达,其主要目的在于规避国家税收等相关规定。
相反地,针对内部管理的那份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可能是书面形式,亦或是口头约定。
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明确,"阴阳合同"行为实际上是违法的。
虽然这种做法表面上看似乎能够让合同当事人获取短暂的"经济利益",但也预示着潜在的巨大风险。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阴阳合同"的订立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个合同都是无效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只有那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才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如果合同中并未涉及到任何违法行为,那么这些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卖方主张合同无效,那么他将不得不按照合同中的赔偿条款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