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无论是在签署于卖家或者买卖双方的合同之后,均享有解除协议的权力。
退房的关键要素主要由两者构成,其一为契约性条件,是指买方在与房产开发商洽谈合作之时,便以
书面形式确定的退房情形;
另一方面则为法令性条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赋予购买者申请撤销合同之权利。
其主要涵盖的方面包括房产开发商未能及时交付房屋且逾越适当时间期限,作为业主的购买者有权提出退房要求。
至于法律条件部分,则主要包括
购房合同因某种因素而被判定无效、由于房屋户型存在明显错误需要进行调整、或是房屋面积误差过大(当误差比例超越3%)等多种可能引发
购房者退房的状况。
若以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作为
消费者的权利方可以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理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然而,如果是因为购买者本人在交易前方面临的变更,比如取消交易愿景等,这种情况则需要仔细审核合同中关于退房的具体条例。
如果合同中已经就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说明,我们应该遵照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处理。
此时,退房不仅违背了约定而且还会给业主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反之,如果并未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体现,那么就无法进行退房手续。
无论何种情况下,只要合同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经过买卖双方签字之际便能发挥出法律效应。
若业主未经确凿理由退屋,将构成
违约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购房者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
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