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员工遭受
工伤,在其
停工留薪期间内,应当按照事故发生之前正常工作时的
工资福利标准支付相应的薪酬。
且该薪酬应依照员工的法定工作日进行月度发放。
对于已经经过
工伤认定并评定
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则需停止发放原先的
基本工资,转为享受
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往往不会超过12个月之久。
然而,若因伤势严重或者个别情形而需要延期的话,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