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尚未缔结房屋购买合同以及认购书之定金能否退还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视乎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首先,需要剖析的是在支付定金之时双方达成的共识。
若无特别注明,通常定金可予以退还,然而需经双方友好磋商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若是由某一方造成合约无法订立,那么便应适用定金罚则。
若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责任导致无法签署买卖合同,那么可以要求该公司返还所支付的定金。
但若是因个人原因而无预兆导致合同未能签署,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无任何欺诈性隐瞒行为,此时便仅能够单方面索求定金,同时还须依照认购书中的相关规定为之支付违约金。
如若未能达成协议,还可以尝试通过积极主动地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沟通协商来解决问题。
最后,如果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房屋购买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具体内容难以达成一致从而使签约失败,那么应当将其支付的定金及时退还给购房者。《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