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人拥有对所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转包权益。
当承包人签订农村集体土地合同之后,他们具有将土地经营权向其他人流转的权力,并且必须向委托出让土地的单位进行相关的登记备案。
承包方能够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决定采用出租(即转包)、入股或者其他形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还需要向发包方进行报备。
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是要依法、自愿地进行流转,任何人都不能以压迫或妨碍的手段强行推动流转;
其次,流转行为不能导致土地产权性质发生变化或者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也不能影响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及农业生态环境;
再次,流转期限不能超出原来的承包期限;
第四,受让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相关资格证明;
最后,如果遇到同等待遇的情况,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享有优先权。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域中,主要包含以下几项具体内容:
首先,承包者对于自己所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的作物、林木、牧场等享有占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其次,承包者有权进行各种农业生产活动,如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
第三,承包方有权按照法律程序,例如转包、互换、转让等多样化形式来流转自己的土地经营权;
第四,若承包地区域遭遇政府征地,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第五,承包者通过进行招投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得到的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入股、抵押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