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相关
法规要求且得到业主方认可后,施工总
承包商有权进行合理的分包活动。
然而,若工程总承包商兼具相应的设计与施
工资质,其可将工程中的设计或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厂商,但是必须注意不能将整个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业务,或是将这两项业务分别,一起或者分别交给不同的供应商。
此外,如果工程总承包商自行承担施工任务,那么就不得把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分包出去;
同样地,对于设计部分,也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任务转包出去。《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