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工人在正常工作时间与场所内遭受任何事故伤害的情况,则应被认定为
工伤范畴,此时,用人单位须积极履行相关申报及要求工伤
赔偿的职责。
倘若该类事故导致骨折并对其劳动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企业有责向有关部门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者实际
损失程度。
此外,在工伤治疗期间(即所谓的“
停工留薪期”)内,原有的薪酬福利待遇保持稳定,由所属用人单位每月按时予以发放。
反之,若该类事故并非源自于工人在施工现场遭受意外的状况,如因建筑工地管理层未能充分尽职尽责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导致第三方受此牵连而受损,管理层必须承担
侵权责任。
更为具体而言,若此情况系源于第三方的过失行为所致,肇事者将负起侵权责任;
同时,如工地管理层未能切实将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在管理层落实了补偿责任之后,有权依法向第三方
追讨应得赔偿。《工伤算例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