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者在
工伤事故治疗期间的
工资福利待遇,以及
伤残员工每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等等相关费用,皆须由雇主承担支付责任。首先,在停工期内,即由于受
工伤而停止正常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时期,原有的工资福利政策保持不变,应由相关单位按照具体月份进行发放。在此期间,停工时间以及留薪期总共不得超过12个月。若患者伤势较为严重或是状况特殊,须经过市一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后方可适当地予以延长,但此类延长也必须控制在12个月以内。其次,对于伤残就业辅助金而言,当员工遭受工伤导致其被评估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等级时,用人单位和员工将共同以伤残津贴作为基数来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再者,在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环节上,
当事人有权享有一笔一次性的伤残就业
补助金。若工人因工受伤而被评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程度的话,经得工伤员工本人的同意,该员工有权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务合约。此种情况下,应当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人一笔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另一部分则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最后,对于在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照顾的且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其所需的
护理费用应由所在单位负责承担。除上述各项费用外,还有其他涉及到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义务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