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工伤保险法规之规定,对于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评定为残疾等级者,本机构将给予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其具体支付金额将依据不同的伤残程度进行规定,其中
七级伤残将获得13个月的本人
工资作为补偿,
八级伤残将获得11个月的本人工资补偿,而
九级伤残则可获得9个月的本人工资补偿,
十级伤残者亦能享受到7个月的本人工资补偿;
(二)当
劳动者与雇佣方签订的劳动或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时,或者是当劳动者主动请求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时,相关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部门一次性发放给劳动者,具体的补助金额会参照各地区的规定而有所差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