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若想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房屋所有权,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受让房屋时为善意,即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二是以合理价格转让,价格需与市场同类房屋价格大致相当;三是已完成产权登记,即已拿到不动产权证书。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原房屋权利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但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二)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原房屋权利人有权追回房屋。此时第三人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比如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为避免陷入此类纠纷,交易房屋时应做好预防措施。要查看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确认出卖人与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一致;核实出卖人的身份信息;必要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的权利状态,确认房屋没有被抵押或查封等限制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该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