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不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