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禁止三代之内的婚姻,主要是因为这些婚姻可能导致所诞生的后代更易患上遗传疾病。
根据人类两性关系漫长历史的研究结果显示,亲属之间过于接近的血缘关系会增加将自身生理缺陷传递给下一代的风险,这不仅将会损害到家庭成员的福祉,也会对整个民族的健康构成威胁。
具体来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同源自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就是说,同一父母所生育的子女之间不得进行婚姻;
其次,不同辈分的叔、伯、姑、舅、姨以及他们的侄子(女)、外甥(女),也就是说,叔叔(伯伯)不可以与自己哥哥(弟弟)的女儿结婚,姑姑则不能与自己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与自己姐姐妹妹的女儿结婚,姨妈同样不能与自己姐姐妹妹的儿子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