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征收决定公布前,该处房产仅属于某位配偶,除非存在其他特殊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处理。
2.然而,若上述房屋在实施拆迁行动之前已被确认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需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进行合理分割;
如未能达成共识,则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裁决。
3.倘若被拆迁的房屋原本属于夫妻一方父母的私人住宅,且在婚后因拆迁而获得了安置房的所有权,并且该安置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同时,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之间的价值差异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